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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沵达律师事务所2021年第十五次学术午餐会成功举行

 2021年12月7日中午,我院在法学院201会议室成功举行广西大学-沵达律师事务所2021年第十五次学术午餐会。本次午餐会的主题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反思及重构”,由熊超副教授主讲,许光耀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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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超副教授首先对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由来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其次就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展开探讨。熊超副教授认为,当前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缺陷有以下两点:第一,主体资质不够明确。当前对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质主要有三种理论,即海洋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唯一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一元论;检察机关及社会组织两者均可以作为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二元论;三元论将一元论二元论混合,即海洋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三者共同作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熊超副教授依据环境法第5条规定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应当再扩大,在三元论的基础上将生态环境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列入,并从学理上理顺多个主体的判决承认顺位关系。第二,公益诉讼内容过于宽泛,不够确定,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存在问题。针对《环境保护法》第89条的规定,熊超副教授指出法条对“重大损失”的规定存在逻辑疏漏,对“非重大损失”的法律后果立法并没有进行规定。并对“损害赔偿”是否能够起到弥补作用,环境破坏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如何量化等提出质疑。最后,熊超副教授提出了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陆海统筹理念,打通公益诉讼壁垒的设想。他指出,海洋污染始于陆地,因此各方部门都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融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而对环境公益诉讼多个主体顺位可以从“是否重大”“是否存在涉外因素”等方面入手分类,以探寻它们之间的先后关系。

梁建新教授对本次会议主题中“重构”二字的使用提出了异议,并建议使用“解决”或“完善”等字眼更加恰当。梁教授对“诉讼主体不明确”这一问题的界定表示赞同,并援引《环境保护法》第4条加以说明,同时提出应从价值观角度对比国内外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借鉴。

管华教授就特别法制定在先、一般法制定在后情形下,新旧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疑问。

20级法硕(法学)黄依璇同学提问道,依据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机关的职权,其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属于私益而非公益诉讼,那么此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机关与检察机关、公益组织等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是否存在提起诉讼的先后顺序问题,检察院在其中履行的是否是一个补充诉讼的职能?对此,熊超副教授认为,对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机关所提起的公益诉讼是否属于私益诉讼,应当依据《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下称《规定》)加以界定,而非依据其职能。在多个主体的资质被司法实践认可的前提下,熊超副教授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顺位应当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环保组织、检察机关。

梁春艳博士首先对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这一设想提出几点困惑。第一,《生态损害赔偿改革方案》的适用范围将海洋问题排除在外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第二,由于目前生态损害赔偿仅仅针对自然资源损害进行救济,若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其请求权基础、适用范围、管辖法院、举证责任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可以统一纳入?两者是否可以以一个单一的制度模式运行?熊超副教授认为两者重合部分过多,尽管并行但是存在较多错位,两者结合的效果更好。

随后,梁春艳博士针对以上问题进行补充并抛出新的思考视角,指出对于讨论环境公益诉讼仅从司法视野讨论过于局限,并提出由于司法权过于能动,司法权已经干预越位行政权,此时应当将关注点聚焦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并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审视国家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和英美德国家的权力体系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继而探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跳出司法领域的探索瓶颈。梁春艳博士进一步阐述,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并不一定归属于公益诉讼,而是仅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延伸,是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仍未能实现行政救济目标转而借助司法去实现其行政目标的方式。此视角下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仅作为行政执法的延伸。

20级法硕(法学)张锦辉同学对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以及公益诉讼提出自己的理解。他认为一般情况下,生态损害赔偿往往会被理解为行政机关基于物权请求权而要求造成破坏的企业停止损害、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但是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有所不同,应当倾向于司法、行政两条线并行适用解决问题,而非单独适用并造成冲突,并且在《规定》当中针对公益诉讼何时可以介入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当中早有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环境公益诉讼已接近问题解决的尽头时,行政机关再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将会导致先前的司法权浪费,仅从解决环境问题这一根本目的出发去对法条进行解释已经能够实现司法目的,没有必要以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为代价给予行政权让步。

许光耀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简要的总结。许教授首先对参与学术午餐会的师生越来越踊跃表达了赞扬之情,其次对熊超副教授的学术努力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指出该报告对今后的相关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熊超副教授所揭示的各种立法之间出现的冲突现象,许教授认为,若其规则本身确实存在前后冲突,可以通过法律的解释消除部分冲突,而即使两者相互对立,也可以依靠法理探究法律内部的关系并通过取舍的办法解决。同时,其中一些冲突很可能只是规则之间存在字面差异,此时更应当对其背后原理进行深入探究与提炼,而非仅仅停留在文字的表面;即使无法提炼出一致的原理,也可以由此发现冲突的根源,从而找到完善的对策。

最后,本次学术午餐会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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