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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示范案例《刑事诉讼法》

一、课程简介

刑事诉讼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系统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演练,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各项诉讼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指导学生的司法实践,培养学生公正司法的理念,提高学生法学综合素质。

从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三个视角,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采用问题导向法、任务驱动法、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等多种先进的教学方法,让学生理解并掌握刑事诉讼起诉程序的特点、适用条件、例外情况,加强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解,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人才。

二、案例教学目标

(一)价值引领

课程思政案例教学目标应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引领性,体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教育理念。

1.了解法治理论的重要性。

以实际案例作为教学分析对象,通过展示刑事诉讼理论在案例中的应用,表明法治理论对法治实践的引领和指导作用,让学生更深刻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地位。

2.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

中国的诉讼法学教育深受西方影响,但经过长期的法学教育实践,我们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同时,中国在改革开放和转型升级中出现的问题,也无法用西方的法学理论来回答。因此,法学教育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吸收外国有益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关于在外国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中如何吸收外国有益经验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我们愿意借鉴人类一切文明成果,但不会照抄照搬任何国家的发展模式。”

(二)逻辑联系

理论引导实践,实践推动理论的发展。本课程旨在引导学生达到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知识的自主获取和剖析,除课堂讲解,更多的是引导学生从互联网、云平台、图书馆和课程视频等学习资源自主获得所需的知识,并透彻理解其内涵;第二层次是逻辑分析问题和解释性研究能力,针对问题,能够进行文献调研,通过归纳总结和分析,得出恰当的结论,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第三层次是研究能力,即主动探索新领域、发现新规律、解决新问题,并利用拥有的知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主要内容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梳理,课程可以突出体现的思政元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很多内容都可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养成结合在一起。比如在讲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时可以深化自由、平等观念;在讲授刑事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和审判内容时结合具体案例解读公正、法治的内涵;在讲授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参与人这个章节时可以引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观。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利用生动的案例,适当的教学方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过程中,使学生把知识学习和价值学习结合起来,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知识和提升能力的同时,切实增强价值认同感。

(二)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

中国古代一直保持着“重刑轻民”的立法体系,我国古代在刑事诉讼的领域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经验。如诉讼中著名的“五听”制度,其核心任务就是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获取并辨别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供述,从而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中国古代“五听”制度兼具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合理因素,该制度的科学性也同样指导着当今公安侦查、检察审查、法官判案等活动;另外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很多是借鉴于西方法律制度,切忌不切实际地与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造成学生对西方法治文化的片面认识。比如在讲解我国的陪审制度时,可以以文化比较的视角分析我国陪审制度和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在教学过程中要激发学生的思考,唤醒学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自信心。《刑事诉讼法学》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元素,扎根于自身历史传统,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在吸收外来优秀文化成果的基础上,更好地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为学生成长提供精神指引。

(三)职业道德伦理的培育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未来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职业的必修课程,有着得天独厚的思政教育契机。如在讲述本课程刑事审判这部分时,我们首先立足的还是审判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同时在讲到每个环节时会介绍一些优秀法官的先进事例,来引导学生认识到如果只有丰富的知识,没有品格和情怀,只有私心没有担当,只为个人谋成功不为黎民谋幸福,就不能真正成为一名好法官。在讲述各章节内容时会引用一些典型案例,比如《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案决定不起诉决定案、于欢案、昆山反杀案、雷洋案件等等,使学生领会到刑事诉讼法律为什么会对这一行为作出如此评判,它所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何在,等等。只有这样,学生才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既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律知识,又能深入领会法的精神,认同法的价值。努力将法律信仰、法律职业伦理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原则、程序等法学基础理论学习的始终。

四、案例教学设计

1.案例导入

(1)事件导入:提出与本节课专业知识点相关的事件,从具体的思政教育维度切入,阐述其背后的思政元素,进行小组讨论。以雷洋案件为例,带领学生了解雷洋案件的始末和细节,引导学生进入案例,鼓励学生对案件进行深入地讨论和思考,找出其中蕴藏的法律问题。

(2)问题创设:要求学生带着疑问进行后面的学习。雷洋案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雷洋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如果雷洋的行为属于嫖娼,则涉案警务人员的行为属于执法行为,其控制雷洋并将其带回警局的行为属于执法超过必要限度,具有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余地;相反,如果涉案警务人员的行为不属于执法行为,则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断涉案警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关键是要判断雷洋的行为是否属于嫖娼。第二个问题是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涉案警务人员不构成犯罪,则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玩忽职守罪,则本案有适用酌定不起诉的余地。第三个问题是本案是否符合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3)比较学习导入:本节课主要为学生提供解决问题所需的基础知识,引导学生自主搜集资料,例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各类司法解释,明白法律法规对卖淫嫖娼、玩忽职守罪、酌定不起诉的规定。学生们掌握这些基础知识后需要综合运用于案例中,通过思考、讨论、分析后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并与大家分享。

鼓励学生发言,通过交流、讨论、不同观点的交锋,补充、修正、深化每一个学习者对当前问题的理解。首先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2003年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认为卖淫行为只需要双方就卖淫达成意思一致,不要求性行为既遂。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可以看出,在行政处罚层面,公安、法院均对行政案件中的卖淫采用广义解释,将所有有偿性服务包括性交、口交、手淫、胸推、臀推、腿推,一律认定为卖淫。

与此相反的是,在司法程序层面,法律法规大多认为边缘性行为不属于卖淫嫖娼。《刑法》第六章第八节只规定了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不但没有将边缘性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而且认为单纯的卖淫嫖娼也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周峰等四人认为,司法实践中,引诱他人手淫等行为可被治安处罚,但原则上适用刑法处罚。这一观点也将边缘性行为排除出卖淫嫖娼的范围。应当注意的是,边缘性行为不受刑法处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的观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刑法打击的是犯罪行为,刑法与行政法对同一术语的解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由于这一差异的存在,加之行政法规和刑法都没有对手淫等边缘性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分歧很大。

2.教学方法

(1)教学形式选择

课堂教学坚持“三学”理念,设计多种形式,且适宜教学案例教学的教学活动,吸引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环节,有助于很好实现“课程思政”育人目标。在育人环节中,深入挖掘蕴含的思政教育元素,将理想信念教育、家国情怀教育、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课程中,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地逐步实现思政教育目标。本课程将增强法律文化自信、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等思政元素充分融入课程,培养学生对法治原则的认同,对法治价值的尊重,对良法善治的崇尚。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让学生深入建设法治中国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启发学生深入思考,增强了学生心怀祖国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奋勇拼搏的担当奉献精神。

多元化教学:讲(课堂讲授)、查(学生查阅资料)、做(社会实践、调研、课件、微视频、数字故事)、演(学生演讲、报告、编剧演出)、论(论文、讨论、辩论、论坛)。

参与和体验:可采用案例式、启发式、探究式、问题式、项目式、情景模拟式、比较式等多种教学方法,组织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引起学生情感共鸣。辩论式教学培养学生全面、辩证的思维;分组学习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和协作意识;案例分析增强理解力;讨论式教学培养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有效激励学生学习内动力的产生。以学生为主体,关注学生的进步和发展。了解学生学习需求,了解学生的兴趣,根据学生的兴趣点来设计教学内容。尊重每一位学生的差异性、自主性和独立性,课堂上要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积极的学习热情和正确的学习态度,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学价值观。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让学生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

协同教学:知名教授、专家、道德模范协同教学,同类系列课程的协同教学,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现代信息技术应用

借助信息化的教学技术增强课堂教学的德育效果,推动课程思政同新媒体新技术的高度融合,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虚拟仿真增强体验感;公众号平台可以适时传达新信息,传播正能量;超星学习通等相关学习软件支持形式多样教学活动的开展;微信群和QQ群可以互动讨论。

(3)考核评价方案

课程思政要达到有效的价值引领作用,适当的考核评价是教育效果的指挥棒,通过必要的考核评价也能够方便教师了解课程思政教学目标的达成度。重视学生经历学习的过程,在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中发现、总结和掌握知识的规律和学习方法,注重形成性的过程评价及效果评价。

课程思政考核评价方案的制定需遵循以下标准。

a.诊断性评价:通过开课前和开课后设计问卷和量表,设计能够对学生的“道德”内化程度进行“量化评价”的问题,判断学生的思想状况;

b.形成性评价:通过学生参与情况、教学过程的记录、行为学观察进行评价、反馈;

c.终结性评价:通过表格量化考核、学生撰写心得体会,并结合诊断性评价以及形成性评价的结果,给予学生定性或定量的评价。

五、教学反思

(一)课堂特色

1.将诉讼法学教育和思政教育紧密结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树立法律文化自信,不盲目照搬西方法学发展的模式。既要全面而客观地评价西方法学发展的得与失,又要认识到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的独特性。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扭转近代以来鄙薄中国古代法而言必称希腊罗马的风气。

2.将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紧密结合。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的论断,紧扣法学实践前沿,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

3.将课堂教育和课下教育紧密结合。

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教师在线下平台提供教学视频和知识点等学习资源,学生课外自主完成对线上资源的学习,而在课堂上则对学生反映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讲解,解答学生的疑惑,促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把小课堂同社会大课堂结合起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二)课堂成效

学习本课程后,学生不但对刑事诉讼起诉程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而且充分体会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力和优越性,领悟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认识到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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