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朋 同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以及《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大研〔2017〕22号)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清退理由如:(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经核实,你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现研究决定拟给予你退学处理。如有异议,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或邮件陈述。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将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纸质版寄送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00号法学院203办公室,邮编:530004。 收件人:韦老师,电话:0771-3236212。
书面陈述邮箱地址:fxyyjsb@gxu.edu.cn。
特此告知。
法学院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