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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点设想

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点设想

 

汪太贤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广西是最邻近东盟的中国省级行政区划之一,也是中国与东盟发展战略实践的前沿阵地,因此,为贯彻“一带一路”的战略,实现我国与东盟各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在广西建设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既有充分的地利优势也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此,仅就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在性质上,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属于一种国际化的精英法律人才培养类型,但因其所培养人才的服务对象和事务,兼具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双重主体,以及他们之间各种个性化的交往关系。所以,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并不完全适用国际化人才培养的一般模式,而是更具有专门化或针对性的培养模式。这些专门化或针对性的培养模式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

第一是培养目标的设立问题。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多重的,并由此构成一个体系。概括地说,这个体系就是由知识+技能构成。具体而言,知识包括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文化知识主要是指东盟各国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知识,也包括国际法学知识和东盟各国法律知识。技能包括跨语言的沟通能力和法律职业基本技能。

第二是培养体制选择问题。因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高于一般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对象所应具备的知识更为宽广,所具备的技能更为复杂,一般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这些目标。所以,最适宜的培养体制是“本硕贯通型”,即实行4+2的培养体制。通过六年的连续培养,可望收获实际的培养效果。

第三是课程的设置问题。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设置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关键,按照培养目标和体制的要求,可由五个先后衔接的课程模块组成,即东盟各国政治与文化课程、东盟语言课程法学理论课程、部门法学课程和法律实践课程。在部门法学课程和法律实践课程中分别设立中国和东盟各国两类课程。

第四是培养型式的问题。东盟法律人才培养型式有多种选择,例如,高校联合式培养,即由国内高校与东盟一国或两国高校联合培养。学生分阶段在国内高校和东盟国家某高校学习不同的课程。又如跨国式培养,即主修课程在国内大学完成,实践性课程在东盟某国的法律职业部门完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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