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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法学院-沵达学术午餐会(第13期):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结构

2021年11月23日中午,我院在法学院201会议室成功举办广西大学法学院-沵达律师事务所2021年第十三次学术午餐会。本次午餐会的主题为“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结构”,由汪太贤教授主讲,龙晟教授主持。

汪太贤教授首先提出:宪法既是法律的,也是政治的。这是因为从功能意义来看,宪法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最大不同在于宪法除规范意义外,还蕴涵着其他特定意义。因此,拟采用结构主义方法来剖析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结构。基于此,汪太贤教授从三个角度分析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结构:第一,宪法宣誓的象征意义,其内容包括象征政治舞台的改变、象征政治关系的重建和象征统治权性质的改变这三方面;第二,宪法宣誓的语言行为意义,用英国国王与贵族的宣誓和布拉德肖与查理一世的审判这两个事实案例,予以详细论述;第三,宪法宣誓的规范意义,其规范意义主要体现在承诺的义务化、任职设限和监督有据、制裁可行上。

汪太贤教授还指出,宪法宣誓不是表达决心,而是承诺;不是任意作出的宣誓,而是按照宪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誓。自近代以来,宪法宣誓作为象征、语言行为和规范的意义并不是后者对前者的逐渐取代,而只是意义核心的传递,也就是它的重心从象征意义向言语行为意义转移从言语行为意义向法律规范意义转移。汪教授认为,时至今日,宪法宣誓作为一种政治象征、语言行为的意义从来都没有消失,只是从意义结构的表层隐入了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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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汪太贤教授讲述完毕后,会议进入热烈讨论交流环节。

19级法硕(非法学)的蒋凌涛同学提出了三个疑问:(1)汪老师所述宪法宣誓对宣誓者的自我约束功能属于规范意义,但是自我约束是一种内心的、思想的约束而非法律的、外在的强制,是否不应归属规范意义;(2)宪法宣誓制度中所做出的承诺是否增设新的义务亦或重申遵守宪法本身的义务;(3)中国不同地区的宪法宣誓形式是否需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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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汪太贤教授认真解惑,提出耶律内克的主权理论把主权从神手中放到人手中,但是这却产生了一个问题——谁去约束、如何约束最高权力,在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就提出,可以用法律实现权力的自我约束。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宣誓在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它可以是口号,也可以是许诺宣誓,此外可以分为向宪法宣誓和向人民宣誓。不同的宣誓制度有着本质的差异以及不同的约束力,需要区分对待。

汪太贤教授还回答了“中国的宪法宣誓制度的功能是什么”这一问题,指出宣誓制度既有仪式功能也有规范功能。宪法宣誓有象征意义、语言行为意义和规范意义,但制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不限于政治和法律。

吴晓秋老师认为,汪教授按照结构要素对宪法宣誓制度编织了一个严密的意义结构网络,观点明确,便于理解,但是在宪法宣誓制度的象征意义方面缺乏充足的论证。

汪太贤教授回答道,象征意义不是通过具体的事件或案例表现出来的,它是一直整体性的、抽象的意义,它没有在制度中明确直观的表达出来,却必定存在于制度之中。象征意义需要研究者自己理解并提取。

最后,龙晟教授对会议进行了总结,认为汪教授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结构的建构完备而系统,具有新意,同时指出宪法宣誓制度还有一些问题有待继续研究,比如,宪法宣誓的法律效力问题,认为宪法宣誓不应仅仅限于宣示或象征意义,而其本身应当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否则,宪法宣誓将形同虚设,又如,宪法宣誓主体问题,作为宪法宣誓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扩充至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大代表等人员。最后,本次学术午餐会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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