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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法学院-沵达学术午餐会(第17期):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干预

2021年12月21日中午,我院在法学院201会议室成功举办广西大学法学院—沵达律师事务所2021年第十七次沵达学术午餐会。本次会议主题为“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干预”由林轲亮副教授主持,宋志军教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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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宋志军教授以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为导入点,分别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立法背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基本概念、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原则、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内容五个方面出发,分点论述了自己对于各个模块的观点与设想。他指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健全、对涉及自己的事项的决策能力存在缺陷、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太大、有回归正常社会的可能性,故而应该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也纳入干预范围。在干预过程中,应当遵循“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的原则;在干预体系的构建中,首先对于适用对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并分级分类,其次要构建性质不同、程度阶梯递进并举,覆盖所有适用对象和行为的措施体系。与会师生展开热烈的讨论,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与疑问。

管华教授在充分肯定宋志军教授的报告内容之后,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在未成年人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参加高考,接受高等教育的问题。宋志军教授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发,指出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在教育升学中是难以被查询的。同时,未成年人的悔改难以评判,时间成本也应考虑在内。故这一政策应该慎重考虑。

与会的同学也积极参与讨论。其中,倪浩然同学就提问到,在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干预中,具体的评判执行机构是怎样执行的?同时,也有同学也指出现有的相关制度规范分散于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其间的耦合现象,是否应进行整合立法?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中是否可以引入未成年人参与制度从而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宋志军教授指出,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执行的方面并未规定。具体实施情况还待进一步完善。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专门的综合性法律,但在我国大陆地区,这种综合性法律目前还没有,未来应该会向这一方面努力。至于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他指出,这一制度实践情况不容乐观,作为法学研究生,可以积极地参与到相关实践活动中去,为相关法律的完善发展作出贡献。

在师生们的掌声之中,本次午餐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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